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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琼财预规〔2022〕28号
2022-12-30

索引号: 00817386-2/2023-37828 分 类: 综合政务 财政、金融、审计 发文机关: 省财政厅 成文日期: 2022-12-30 16:10 文 号: 琼财预规〔2022〕28号 发布日期: 2022-12-30 16:10 文件时效: 有效

标题:

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各市县税务局:

根据《 财政部 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税〔 2009〕8号)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制定了《海南省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2年12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 油气田企业增值税

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强石油天然气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解决石油天然气企业因跨区域开采石油、天然气的经营活动带来的税收征管问题,根据《 财政部 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税〔 2009〕8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 海南 省范围内跨 市县(不含三沙) 从事 石 油、天然气生产的企业。包括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重组改制后设立的油气田分(子)公司 、存续公司 和其他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油气田企业),不包括经国务院批准适用5%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油气田企业。

第三条 海南省油气田企业遵循油气井所在地纳税原则。由油气田企业按月汇总计算本年度累计应纳增值税税额(包括查补税额,下同),按照(井口)石油、天然气本年度累计实现产量的比例,计算各 市县本 年 度 累计应分配增值税,减去 本年 累计已分配的增值税后,向油气井 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

第四条 油气田企业应将每月各井口石油、天然气产量按油气井所在地填写《油气田企业石油、天然气产量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产量表》),并于次月10日内(节假日可顺延)上报主管税务机关。

油气田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油气田企业提供的石油、天然气产量统一换算为油气当量作为分配各井口所在地增值税的计算依据。按照本办法第三条,每月申报期内填写《油气田企业增值税分配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分配表》),并依据《分配表》在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中向油气井所在地分配税款。

油气田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每月月底前将《产量表》《分配表》传递给油气井所在地税务机关。

第五条 油气田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每年 3月31日前,对油气田企业向油气井所在地缴税情况进行纳税检查,并 清算 税款,填写《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税款年度清算表》(见附件 3,以下简称《年度清算表》 ),年度清算 工作结束后 1个月内将 《年度清算表》 传递 给油气井所在地县(市、区)税务机关,同时抄报省局备案。

第六条 油气田企业要准确提供油气井所在地井口石油、天然气产量及油气当量换算方法,并将已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的《产量表》留存备查,油气当量换算方法一经确认,当年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如需调整,则要在下一年度 1月31日前重新提交。

第七条 油气田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坚守组织收入原则,与油气井所在地税务机关加强沟通协作,建立数据共享机制,确保税款分配公开、透明。

第八条 海南省税务局定期或不定期对油气田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监督检查,对数据造假、违规分配税款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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